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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

时间:2023-10-25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 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推动专业资格人员履职尽责,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专业资格人员证书挂靠、违规兼职、履职尽责不到位及在岗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部门和政府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10月修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修订)、《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
      (三)其他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2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22)等规范标准。
      三、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四、检查重点
      (一)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一致,是否按规定程序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与施工合同约定一致,达到相应工程技术水平要求。
      2.施工(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是否有企业委派书,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C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是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是否与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一致,是否按规定程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人员违规挂靠、兼职情况
      1.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有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有完整的现场实名制考勤记录。
      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存在同时任职多个项目的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存在同时任职超过3个项目的情况。
      4.专职安全员是否存在兼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情况。
      (三)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1.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周例会参会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在施工安全日志、安全巡检记录和监理回复单等资料上签字。
      2.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周例会参会记录签字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在施工安全日志、安全巡检记录等资料上签字。
      3.总监理工程师(含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在监理例会参会记录、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等资料上签字。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2023年11月5日前完成)
      根据本方案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通知辖区内企业项目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主管部门检查(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网格化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边排查边整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级抽查(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16市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取部分项目验证落实情况,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研究制定方案,迅即开展专项整治,压紧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
      (二)加强工作衔接,精准靶向发力。本次专项行动要与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行有效衔接,已经核查相应内容的,本次不再重复检查;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跟踪企业项目整改情况,确保隐患问题见底清零。
      (三)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全面跟踪各项问题整改到位,必要时应采取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手段;对企业及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问题突出的项目要追究主管部门监督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改进监管方式。专项行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层级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上级部门反馈,同时要总结评估专项行动效果,持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补齐制度建设短板。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10月27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专项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连同专项行动情况汇总统计表分别于11月10日、11月25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